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2010年6月3日会议精神,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院办公会讨论通过,我院重新制定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报酬标准。此规定自2010年7月1日执行。
人事科/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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