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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制人员试用期工资适当调整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10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北京市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4〕29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落实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8.05元、每月不低于140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8.97元、每月不低于1560元的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我院于2014年4月1日起适当提高聘用合同制人员试用期工资报酬标准。

人事科/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