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病历的注意事项
医患纠纷中,一旦矛盾激化,患方往往要求封存病历。
封存病历要注意以下事项:
1.如果患方尚可以商量,告知患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2条第八项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要求患方给予补记抢救记录的时间。
2.查看该患者是否有未返回的化验结果、病理结果等,催回备齐。
3.检查患者是否有门诊大病历,如果有的话,备齐。
4.检查是否有(除病案室保存之外的)临床科室自行保存的病历资料,如急诊留观病历、妇产科计划生育病历、产科唐氏筛查的影像资料、介入造影的影像资料(刻录成光盘封存)、血透室自行保存的病历,以及其他病案室之外的病历资料,如果有的话,备齐。
5.先复印出一套病历医院留存备用,如果患方实在不允许,不强求复印。
6.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说明,必须形成文字说明,比如有关病历未经上级医师审阅的合理原因、比如封存太急,抢救记录尚未补记完成等。
7.以上文件备齐后,清点文件数目,如共多少页,光盘多少张等,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
8.取得患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封存原件,而封存复印件。
9.封存件正面写清住院或门诊病历号,原件还是复印件,患者姓名、科室、封存日期及时间点、病历内容的起止时间、所封存的文件数目。
10.医院在封口处盖章,院方封存人员在封存件上签字,患方封存人员在封口处签字,并签与患者的关系。
11.留存患方封存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封存的病历由医患办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
13.非正常工作时间封存的病历由总值班人员保管,上班时间交医患办保管。
14.患方要求启封病历时,由患方递交书面启封申请(须有申请人签字或手印),医患办受理后,医患双方共同启封。
15.未尽事宜,请咨询医患办。
医患办/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