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后医学教育
关于医学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限的有关规定(试行)
关于医学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限的有关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使住院医师经过规范化培训,达到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细则》要求的专业标准,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未经过系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应阶段培训合格证书,在北京地区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医疗工作的具有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医学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医学毕业生。
第三条 具有医学本科学历或医学学士学位的医学毕业生,无临床工作经历或现从事专业与原从事专业不同者,
第四条 具有医学研究生学历或医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医学毕业生,现从事专业与原学习专业及原从事专业不同者,
第五条 具有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医学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医学毕业生,现从事专业与原学习专业或原从事专业相同者,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临床实践经历和临床工作经历不满两年者,
(二)临床实践经历和临床工作经历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可
(三)临床实践经历和临床工作经历满三年但不满四年者,可
(四)临床实践经历和临床工作经历满四年但不满五年者,可直接参加当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可
(五)临床实践经历和临床工作经历满五年者,可直接参加当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可
第六条 前款所及的临床实践经历是指具有医学研究生学历或医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在研究生学习期间从事的符合《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细则》规定的相应学科要求的临床实践活动。
第七条 前款所及的临床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医学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医学毕业生,在取得医学本科学历或医学学士学位后,以住院医师身份从事的符合《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细则》规定的相应学科要求的临床工作。
第八条 参加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但未完成培训的住院医师,可根据其提供的在卫生部认可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的资料,进入相应的培训年限。
第九条 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学毕业生应提供真实、详细的临床实践记录和临床工作记录,作为认定培训年限的依据。
第十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要按照《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细则》规定的相应学科的要求,对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经历和临床工作经历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可以参考对其临床能力进行考核的情况,确定其参加规范化培训的年限。
第十一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要根据《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细则》规定的相应学科的要求,针对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学毕业生既往临床实践和临床工作中训练不足的内容或薄弱环节安排轮转和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