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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岳——安宁疗护中的法律问题解析
“我们应当把放弃心肺复苏、治疗理解为一种医疗选择,而不应当理解为剥夺生命。这是尊重病人本人意愿的医疗选择,就如同截肢,是在利与弊的权衡之中进行抉择。当我们选择截肢,是认为生命的利益更大。同样,当我们选择放弃维生系统,是因为我们认为有尊严的死亡,要比没有价值的延长生命更有意义。”
——王岳
王岳(1975-),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D,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曾赴美国乔治敦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短期访问学习,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D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世界华人医师协会患者安全与医疗 质量委员会秘书。
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安宁疗护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人体健康科技促进会人体器官与组织捐献专委会副主任委员。
学术代表作:《医事法》(第 3 版)、《疯癫与法律》、《医疗纠纷法律问题新解》。
2020年11月23日晚,王岳教授就“安宁疗护中的法律问题解析”相关内容进行了讲解,并指出,形成行业指南或共识,能够为临床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从而推动安宁缓和医疗的发展。
怎样看待医院中的死亡以及安乐死?
医院中,什么患者的死亡质量最高?
中国的医疗和台湾、香港地区、境外医疗的差距在哪里? 是否赞成安乐死合法化?
得了绝症但是不希望安乐死的人,支撑他们的原因有哪些?
王岳老师推荐了两部电影,看完后,或许又会改变你对生命和死亡的认识。
医疗决策对象的选择
医疗决策对象选择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病人自主保护原则
在医疗活动中,病人有独立的、自愿的决定权
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原则
意定监护是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的结果,更能够体现意思自治,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有一定的维度的,如果公民认为自己选择的监护方式更好,是可以根据自己协议的方式确定监护人的。
国家监护兜底原则
医疗决策对象选择的具体实施:
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医疗决策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
当患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精神患者时,医疗决策对象为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此外,民法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都为“代替同意制度”提供了依据。
在提问环节中,王岳老师指出,在安宁疗护实际应用中比较有争议的“关于撤除维生系统”的问题,在满足医 学判断(如主治、安宁2位以上专业医生都诊断病人状态已经不可逆转)的前提下,可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应满足患者本人的意愿。在有证据证明病人的医疗选择(如生前预嘱)的情况下,都应以患者本人的决策为准,医生可以合法撤除病人的维生系统;
而当病人已无意识,且生前从未表达过相关意见,在其配偶、父母、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所有人)达成一致性意见,共同签订书面协议(自行离院协议)表示终止治疗、自行出院回家,医生可以合法撤除病人的维生系统。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医学预嘱与医疗选择代理人
医学预嘱不是要放弃有效治疗或实施安乐死,而是秉承“患者利益至上”和“尊重患者选择”的原则采取的医 疗护理举措和方案。医学预嘱能帮助患者的亲人理解并遵循患者本人的意愿。
医疗选择代理人,是指患者指定的,在其丧失意思表达能力时,代替其作出医疗选择的人。决定范围包括且不限于所采取的维持生命的手段、是否进行器官捐献等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建立的意定监护人制度为中国开展医疗选择代理人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医学预嘱与医疗选择代理人共同帮助患者实现尊严死。
以下内容摘录自论文 “《 医学预嘱书》 和《 医疗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书》 示范文本专家共识(2019年第一版)”,该文章刊登于2019年8月出版的中国医学伦理杂志。
本文为部分内容摘编,请以原文为准。
附文:
引言
完善医院现有的医学文书
如果您在未来患有不可逆转的严重疾病,可能无法意识清醒地作出医疗选择,那么,医学预嘱将作为协助您表达医疗意愿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首次在我国建立了成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这为中国开展和推广医疗选择代理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 据。
选择您的医疗选择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凡是您信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您的医疗选择代理人。
我们建议您的代理人与您有血缘、婚姻或者收养关系或其他亲近关系,所以您通常可以选择一名家庭成员、近亲属或信赖的其他亲友作为您的医疗选择代理人。
签署须知
请您仔细阅读本医学文书,这同时也是一份法律文书,您要确保所有内容符合您的真实意愿。此外,请确保您了解每个词语所包含的意思。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您的医务人员。
签署您的医学文书
《医学预嘱书》和《医疗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书》的每一页下方都需要您签名确认。如果您因自身原因无法签署该文件,可指定另一个人代替您签署。
您必须直接清晰表达委托他人代为签署的意愿,并且观察以确认他/她确实正确按照您的意愿履行签署程序,该过程须有证人见证。
公证您的医学文书
我们建议《医学预嘱书》和《医疗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书》要通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如果公证机构拒绝提供公证服务,或不方便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可以由 2 名以上与您无明显利益关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见证您签署您的医学文书。
我们强烈建议您对《医学预嘱书》和《医疗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书》公证,以确保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能够接受您的《医学预嘱书》和《医疗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书》。
妥善保存您的医学文书
医生和其他医护人员必须了解您的医疗意愿。为了确保这一点,您最好在这些医学文书完成后,把您的医学文书提供给您就医的医院,并归档到您的病历中;
注意: 我们建议您将这些医学文书的原始文件与您的其他贵重文件( 如遗嘱、生前信托、契约或保险单) 放在一起。
医学文书的修改或撤销
您可以随时改变意愿或者撤销您的《医学预嘱书》和《医疗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书》。最好的办法是销毁原始文件和所有副本。请确保所有拥有副本的人都了解您的意愿,并将其退回加以销毁。另外,请确保您将修改或撤销事项告知了您所指定的医疗选择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