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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住院医师公共必修课学习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1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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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住院医师公共必修课学习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北京地区已经开展了住院医师公共必修课学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院医师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根据我市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形势发展的要求,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住院医师公共必修课的学习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使之更加适应我市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习对象
  2007年8月以后纳入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的本科及研究生住院医师,参加住院医师第二阶段考试考核前必须完成规定的公共必修课培训,作为考前资格审核的必备条件。2007年8月以前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习形式和内容
  (一)学习形式
  学习形式采取面授方式进行,采取学分制管理。根据住院医师参加学习的出勤情况授予学分,并在《北京地区住院医师必修课学习登记手册》(以下简称“学习登记手册”)进行记录,作为完成学习的证明。
  (二)学习内容和要求
  1、课程设置
  课程分为人文知识和专业知识两个部分,人文知识主要包括医患沟通和卫生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医学文献检索、科研设计与方法,以及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课程,分别设置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2、学习方式
  北京市卫生局在新入职住院医师开始培训后,每年4月公布当年度的公共必修课课程安排,具体课程由我局委托医学高等院校、学术组织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承办和组织学习。住院医师可以在每年公布的课程中按学分要求选择学习,在报名参加住院医师第二阶段考试考核前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
  3、学分要求
  住院医师在参加第二阶段考试考核前应当完成不少于10学分的课程学习,其中人文知识课程不少于2学分,专业知识课程不少于8学分。研究生毕业的住院医师在研究生期间学习过医学文献检索和科研设计与方法的,应提供学习证明,可以免修相应的课程,并自动获得学分。
   三、组织管理
  每年4月底前由承办公共必修课程的单位以书面形式将开课通知发放到各区县卫生局和各三级医院培训基地,区县卫生局负责将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二级及以下医疗单位,由各单位组织住院医师报名;培训基地负责组织本基地住院医师报名工作。承办公共必修课程的单位根据报名情况安排住院医师参加学习。
  我局将对承办公共必修课程的单位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各住院医师所在单位的培训组织工作及住院医师公共必修课程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接受我局委托承办公共必修课程的单位要做好培训相关保障,严格培训纪律,认真考勤,课程完成2周内将培训记录和总结报送至我局科教处。
  (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报名工作,督促住院医师按规定参加培训,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必修课程的学习,并为学习提供相关保障。
  (三)住院医师要积极参加必修课程学习,安排好个人时间,遵守培训纪律,妥善保存学习登记手册备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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