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医保门诊就医开药量规定: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次处方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参保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次处方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参保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