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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调整住院医师公共课程学习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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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卫科教字〔2011〕9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调整住院医师公共课程学习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住院医师公共课程学习有利于提高我市住院医师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2009年我局下发了《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住院医师公共必修课学习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09〕年53号),对住院医师公共课程的学习内容进行了充实,并采取学分制进行管理,经过1年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着我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专家论证,决定对住院医师公共课程的学习内容及安排在原有课程基础上进行适度调整,使之更加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要求,更加贴近住院医师的实际需要。现就有关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共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部分,采取面授和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进行。必修课程主要包括卫生法律法规、医患沟通和全科医学等,选修课程主要包括医学文献检索、科研设计与方法、医学伦理、循证医学等其他专业课程和人文课程。课程由我局委托医学高等院校、学术组织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具体承办和组织。 二、具有医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住院医师应当完成不少于5学分的课程学习,其中必修课程3分,选修课程2分。其他住院医师应当完成不少于8学分的课程学习,其中必修课程3分,选修课程5分。住院医师可以从我局每年公布的课程安排中按学分要求选择课程学习,每年获得的学分累计计算。 三、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需在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前完成规定学分的公共课程学习,并作为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资格审核的条件之一。 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要按我局要求组织住院医师参加公共课程的学习,并督促住院医师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公共课程的学习,同时做好相关保障。 五、住院医师要积极参加公共课程的学习,安排好个人时间,遵守培训纪律,保存好《北京地区住院医师公共课程学习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每个人的学习出勤情况将被记录在“登记卡”上,作为完成学习的证明。 六、接受我局委托承办公共课程的单位要做好培训相关保障,严格相关纪律,认真考勤,课程完成2周内将培训记录和总结报送至我局科教处。 七、2010年8月以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其公共课程学习的要求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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